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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握三个方面,促使医保关系转移接续更规范、便捷、高效

专注深度医改→ 中国医疗保险 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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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医疗保险

作者:蔡海清 江西省医保局待遇保障处原处长,原一级调研员


11月1日,国家医保局正式颁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的实施无疑将进一步统一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从而为流动就业和户籍变动等人员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医保关系转接服务,促进人力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和有序流动,助推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


我们知道,无论多么好的政策要真正发挥作用、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就离不开对政策的准确把握和在实施过程中不折不扣的贯彻执行。如果只是凭想象执行、依喜好落实,就免不了在实施过程中跑偏走样,导致歪嘴和尚念歪经,好的政策兑现难。具体到《暂行办法》的贯彻落实上来,关键是要把握好如下三点。

一、为什么?

许多人可能有一个疑惑:一个人已经在新的地方参保缴费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了,为什么还要将过去的医保关系转移到新的参保地呢?这个疑惑如果不及时解开,就有可能影响到流动就业人员或者户籍变动人员及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进而影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的正常开展和顺利推进。


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主要是为了保障跨统筹地区流动参保人员医保权益的连续性。办理转移接续的主要内容包括个人医保信息记录的传递、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和医保待遇衔接的处理,同时明确职工医保参保人办理转移接续时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如何办?

《暂行办法》最显著的特征就是非常注重发挥网络信息技术对提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的支撑保障作用,在流程设计上“能简则简、能优则优”,在业务经办上尽可能“让数据网上走,让群众少跑路”,从而保证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简单流畅和业务的无缝衔接,彰显了医保部门的服务理念和为民情怀。可以预见,随着《暂行办法》的全面实施,必将有力地促进医保部门管理能力、经办水平以及服务质量的进一步提升,从而不断提高医保服务的可及性,增强人民群众的医保获得感。


首先,流程简洁,自成闭环。《暂行办法》规定,流动就业或者户籍变动等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其基本流程可以简单地归纳为如下三步:


第一步,由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向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医保信息平台)发起关系转接申请;


第二步,对通过医保信息平台根据前置规则校验通过的参保人,由转出地经办机构生成《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经医保信息平台传送至转入地经办机构,若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  


第三步,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后,核对相关信息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表》同步至本地医保信息平台,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接收转出地经办机构划转的个人账户金额。关系转接人可通过医保信息平台查询业务办理进度,从而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业务闭环。


其次,依托平台,提高效率。《暂行办法》十分注重信息技术的应用。无论是关系转接申请的条件校验,还是关系转接过程中的信息传递,《暂行办法》都明确规定通过医保信息平台进行,尽量“让数据网上走,让群众少跑路”,彻底改变过去一段时间以来、参保人办理关系转接手续需要“两边跑,来回奔”的问题,不仅极大地提高了关系转接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也极大地增强了参保人的医保获得感,必将提升医保部门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


第三,明确规则,规范经办。《暂行办法》的另一个特点是注意维持经办操作的规范统一。


一是经办职责明确。《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在关系转接工作中,国家经办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省级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地方各级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


另外,在办理关系转接过程中,转出地经办机构主要负责生成《信息表》以及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余额的划转等业务,转入地经办机构主要负责同步《信息表》内容以及将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等业务。


二是规则内容明确。《暂行办法》规定:


1.除了在转入地随用人单位参保的人员,可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外,其他流动就业或者户籍变动等人员的关系转接手续均由本人办理。


2.医保信息平台对提交的关系转接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进行前置校验。若不符合条件则告知申请人原因;符合条件则予以受理。转出地的校验规则主要包括是否已中止参保等,转入地的校验规则主要包括是否已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保等。


三是办理时限明确。《暂行办法》对转出、转入地经办机构在经办关系转接各项业务时的办理时限作出了明确规定。


1.参保人员转移接续申请成功受理后,转出地经办机构10个工作日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生成并核对《信息表》,并将核对无误的转移信息及带有电子签章的《信息表》同步上传到医保信息平台。


2.转入地经办机构在获取相关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将《信息表》同步至本地业务系统,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办理时限,从医保信息平台校验通过转接申请开始、到关系转接业务办理结束,原则上应当在1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

三、注意啥?

在《暂行办法》的实施过程中,为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医保权益,还应注意把握好如下三个问题。


一是认真做好关系转接人员的待遇衔接。


1.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在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各统筹地区规定执行,原则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6个月。


2.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人员。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转入地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在转入地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追溯享受。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各统筹地区规定执行,原则上待遇享受等待期不超过6个月。


二是准确把握法定退休年龄的政策规定。目前,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指:


1.男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副处级以上女干部或者副高级职称以上女科技工作者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其他女干部(包括在企业管理岗位或技术岗位上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简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①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②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③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5.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转制单位部分人员延缓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1号)规定:转制单位中任届未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政协常委以上职务的人员,少数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和相当这一职称以上的高级专家,转制时需留任的院所厅(局)级以上党政一把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三是把握缴费年限等政策安排。《暂行办法》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调了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具体缴费年限按各地规定执行,要求各地不得将办理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与在当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绑定。同时明确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在转入地完成接续前,转出地应保存参保人员信息、暂停基本医保关系,并为其依规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提供便利。转移接续完成后,转出地参保关系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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